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