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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