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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