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依照前款规定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送达裁定书,并将股权冻结情况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