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