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