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 (三)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 (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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