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起诉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亦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