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九条法院收到申请人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有权提出答辩。←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