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应的工作人员,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审查。←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