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六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