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立案: (一)申诉人具备本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是作出生效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 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