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九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