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