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