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