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