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四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