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九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七条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破产程序终结后仍有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需要处理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保留清算组或者保留部分清算组成员。←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