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海事法院裁定终止拍卖船舶的,应当同时裁定终结债权登记受偿程序,当事人已经缴纳的债权登记申请费予以退还。←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