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