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参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