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