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