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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