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