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一)认罪认罚的; (二)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