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