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二)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 (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