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 (二)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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