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依法披露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