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存在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等行为的; (二)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 (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受到处罚,不适于继续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 (四)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除名的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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