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五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应当向被告送达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可以向被扣押的被告船舶的船长送达,但船长作为原告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