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十九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十九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提供新的证据,用于证明专利申请不应当被驳回或者专利权应当维持有效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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