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