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