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