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六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人员进行,并应当保持有关审判人员工作的相对稳定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退休人员担任。
同章节法条
第第四百七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第第四百七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第第四百七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第第四百七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九条第第四百七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第四百七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第第四百七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第第四百七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第第四百七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第第四百七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