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