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该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