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二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