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一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