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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