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六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