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五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