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超越职权; (五)是否滥用职权; (六)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七)是否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