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第四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