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于突发性或者持续时间较短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