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下列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确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 (二)不予赔偿决定; (三)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 (四)其他有关行政赔偿的行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