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四)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